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选区为单位公布。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在选举前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公布以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在选举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