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