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十七条已修改选区按照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