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森林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规划编制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建设区域:
(一)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草原的治理区;
(二)实施禁牧休牧的区域;
(三)草原防火的重点区域;
(四)水土流失和鼠虫害、毒害草严重的草原区域;
(五)退耕还草的区域;
(六)天然草原上建立人工草地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区域和不宜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区域;
(七)草原野生植物禁采区、封育区、采集区和建设区域。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