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实行禁牧休牧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必须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禁牧休牧合同书,并报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禁牧休牧合同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禁牧休牧草原的类型、地点、四至界线、面积;(二)禁牧休牧的期限、起止时间;(三)禁牧休牧期内的管护要求及措施;(四)权利、义务及责任;(五)解除禁牧后的利用方式;(六)补偿事宜;(七)违约责任;(八)其他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