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实行草畜平衡制度。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应当不定期地对草畜平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定草原载畜量。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应当在所在地乡(镇)、村公示。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