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实行草畜平衡制度。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应当不定期地对草畜平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定草原载畜量。

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应当在所在地乡(镇)、村公示。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