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条例/第五章 人才培养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加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提高中医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