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批项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批工程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达不到标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失职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