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大中型河流堤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利用堤段按原标准加固堤防,修筑路面,并承担常年性的维修养护。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河堤公路上修建的桥梁、涵洞必须保证行洪。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