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城市中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型公共汽车,下同)、电车、快速轨道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客运交通方式。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