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城市中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型公共汽车,下同)、电车、快速轨道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客运交通方式。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