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取有效防空袭防护措施,致使重要经济目标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误传防空警报信号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人民防空工作损失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