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二条有效对同一问题代表意见有分歧,分别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后,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