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