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