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