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七条已修改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