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监督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