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六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开始施工至最后竣工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指定具有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结论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