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