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