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