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建立和实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劳动模范以及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说明和公示制度。候选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事实的,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隐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