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