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在落实节育措施休假期间,或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期间,或者施行吻合手术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