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建立健全投资保障机制和科技保障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林业(园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绿化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