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5株。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可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