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已修改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等九个行政区。
(三)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该工程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造价;违法收入按照该项目备案的房屋销售合同价格计算。其中,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屋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进入规划审批程序,是指从取得规划许可或者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起至竣工规划核实止,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至权属登记止。
(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