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主城区内违法建设处十五万元以上和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内的违法建设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