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是指:(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四)进入规划许可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且拆除该违法建设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