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干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