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已修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