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六十七条已修改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