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