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