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