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