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的同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