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污染环境而国内又无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禁止将国外、境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市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