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水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适用居民区、文教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区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分别情况责令其停业、关闭或者调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