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类环境质量区的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分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