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类地面水域质量区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管理: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划定的主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适用二类水水质标准;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渔业水域和游泳区,适用三类水水质标准;

(三)一般工业用水和不直接接触人休的娱乐用水区,适用四类水水质标准;(四)农业用水区和一般景观要求水域,适用五类水水质标准。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可溶性剧毒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以及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的船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在长江、汉水武汉段河道,东湖风景区和二、三类地面水域质量区内水域沿岸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不得设置废渣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