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按本办法规定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