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