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审定新兵第二十四条有效审定新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接兵部队负责人集体审查,择优选定。预定新兵名单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