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以前,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有本省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点),设人民武装部的企业、农场、牧场、林场可以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点),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日15日前,兵役登记站(点)应当以告示形式将兵役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公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