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

(一)宣传和实施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二)制定征兵的工作计划、名额分配方案和保障措施,掌握征兵进展情况;

(三)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文凭验证及审定新兵;

(四)协助部队管理接兵人员;

(五)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六)负责征兵工作的统计和总结;

(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

(八)其他征兵工作事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