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编制原则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标准,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