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条已修改农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上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