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镇)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