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基准地价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定。基准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全省的基准地价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县的基准地价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耕地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